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服务〔2013〕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转发给你们,与此同时,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甘肃实际,制定了甘肃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并下达,望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所)及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分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甘肃省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应当按照甘肃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并在收费前到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按规定进行收费年审。
二、对于不同经济性质客户的同类委托业务,应当按同样的标准计收费用。但是,委托人确有特殊情况,如困难企业、改制企业财力负担问题或系公益事业等,可以经协商,按规定标准的15%-20%减收费用。
三、对以争取客户为手段、收费标准低于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浮动幅度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开展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应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1年,到期后,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财政厅重新制定。原《甘肃省物价委员会、甘肃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费〔1993〕13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13年1月5日
甘肃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10 |
2 | 100以上-1000(含1000) | 4.5 |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1.3 |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80 |
5 | 10000-100000(含100000) | 0.15 |
6 | 100000以上 |
0.10 |
说明:
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收费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3、计费基数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没有账面原值的按评估价。 4、对计费额度超过10亿元以上的部分,计费率经双方协商可分段递减。 |
二、计时收费标准:
1、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
2、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3、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4、助理人员:100-1000元元∕人·小时;
注: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中准价的基础上下浮1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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