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价协〔202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有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对口单位,各会员:
为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健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我协会组织编制了《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5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协会秘书处。
附件:1.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征求意见反馈表.xlsx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6年4月28日
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提升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意识和执业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个人会员资格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造价工程师”),可自愿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 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五个星级,一星为具有较好的信用,五星为最高等级。
第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信用评价的工作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导向相结合;
(四)信用与能力相结合;
(五)与行业自律管理联动。
第六条 中价协负责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有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对口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协会”),承担信用评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评价内容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须满一年。申请日期前3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评价:
(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
(三)受到行业协会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惩戒的。
第八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履约意愿、执业能力及执业行为(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法,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得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与评价得分对应关系如下:
序号 信用等级 评价得分 1 五星★★★★★ 93—100 2 四星★★★★ 85—92 3 三星★★★ 77—84 4 二星★★ 69—76 5 一星★ 61—68 第三章 评价程序与方法
第十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造价工程师应按照中价协相关工作要求,登录中价协官网进行信息填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已取得信用等级的造价工程师,相关信息如有变化的,可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省级协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地区的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结果通过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系统提交中价协。
第十二条 中价协组织对造价工程师申请进行终评。评价结果在中价协官网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中价协接受投诉、举报及申诉申请。
第十三条 中价协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参与信用评价工作的企业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保持客观公正,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造价工程师,应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如存在虚报、瞒报等不良行为,取消本次评价结果,且三年内禁止申请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信用等级及历史记录可通过中价协官网向社会公开,提供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已取得信用等级的造价工程师如有以下情形,中价协给予取消或降低信用等级处理。
(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相应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三)受到行业协会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惩戒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信用等级因不良行为被降低后,可申请信用修复。造价工程师须在信用评价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中价协审核通过后恢复其相应信用分值和等级。
第十九条 已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造价工程师,可在有效期截止前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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