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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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以下简称“通知”),启动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申报工作。

通知明确,在综合考虑能源禀赋、产业基础、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减碳潜力等因素基础上,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等推荐有条件、有意愿的园区建设国家级零碳园区;各地区推荐园区数量不超过2个,于8月22日前将推荐园区名单及建设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根据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零碳园区建设,持续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创新,在试点探索、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积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各地区推进工业园区低碳化改造,推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建设零碳园区;国家能源局指导各地区加强零碳园区绿色能源供给体系建设和改革创新,推动园区供用能模式变革。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等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通知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零碳园区建设,鼓励各地区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零碳园区建设。

申报零碳园区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 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原则上应列入最新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视情可拓展至近年来新建设的、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新兴产业园区或高新技术园区。
  • 建设范围可为园区整体,也可为“园中园”。以“园中园”形式申报的,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建设和管理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 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
  • 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建设指标体系如下:

指标类型 指标名称 目标要求
核心指标 单位能耗碳排放 ≤0.2/吨标准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100万吨标准煤的园区)
≤0.3/吨标准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万吨标准煤的园区)
引导指标 清洁能源消费占比 ≥90%
园区企业产出产品单位能耗 达到或优于二级能耗限额标准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80%
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 ≥50%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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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学部落 发表于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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