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项目若出现这些情况,将导致基金申报失败或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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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新型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时,部分项目准备工作不充分,对项目的实施方式、融资模式、建设内容及收益等考虑不周全,导致项目基金申请及后续配套融资难以落实,甚至导致项目无法推进。典型案例表现如下:

1.部分项目虽取得可研批复,但缺少能够有效支持后续基金审批的可研报告

2.部分国家审核通过的项目,实际实施的项目业主、建设内容、总投资等与备案信息不一致。

3.部分地区将已立项批复(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再次整合、包装,导致基金落地困难。

4.部分项目基金审批后,无法完成招投标流程,不能及时开工,导致基金支付进度滞后,造成资金闲置。(注:项目成熟度要提高,立项、环评、用地、规划、施工等手续提前落实或承诺办理,有利资金到位后尽快开工)

5.个别项目在申报时虚报投资额,批复后调整建设内容,调减总投资,导致基金和配套贷款难以实施。

6.部分项目因要件或函件不齐,导致项目无法签约。

7.部分项目(或子项)原是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的非经营性项目,该类项目应由政府有关机构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在申请基金时以借款人名义立项备案,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政策要求。

8.部分项目实施方式在未落实的情况下,先行备案在借款人名下,后期拟采用特许经营出让等方式实施,使得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出让,不符合《公平竞争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采购法》等要求。

9.部分老旧小区项目,无还款来源或项目现金流不足,建议配套物业、广告、停车场等使现金流平衡,或选取有实力的借款人;部分管网项目,仅开展管网建设,项目无收益,无法通过审核,建议采取厂网一体等方式推动。

10.股东借款方式,部分项目业主的股东为国资委(局),不符合股东借款主体要求。申请基金的主体应为具有市场化主体(公司法人),不能为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等。

11.部分项目股东为自然人,且不愿意采取股权投资模式,基金无法审批。

12.部分项目或业主或股东涉诉,不符合银行借款要求。

13.部分项目采用股东借款,借款股东借款比例超出其持股比例未经其他股东授权。

14.股权投资方式下项目业主注册资本不足,导致基金投资后基础设施基金股权比例超过50%,不符合基金投资制度要求,建议需出具增资相关手续。

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项目若出现这些情况,将导致基金申报失败或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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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学部落 发表于202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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